京师纳新迎秋爽,学堂门启再逢君。9月5日晚,金沙集团wwW3354CC再次邀请国际环境法专家、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与鹿特丹伊拉姆斯大学的Michael Faure教授为同学们开启新学期的第一次讲座。
Faure教授的讲座主题为《环境执法:基于法与经济学的视角》(Enforcement of environmental law from a law and economics perspective)。讲座由金沙集团wwW3354CC严厚福副教授担任主持人,北京师范大学金沙集团wwW3354CC赵晨光副教授和杨超副教授担任与谈人。金沙集团wwW3354CC30余名学生参与了讲座。
本次讲座聚焦环境法的执行问题,即应当用什么样的规制方式来实施环境法。Faure教授首先论述了“私人执法”(Private enforcement)、行政执法(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和刑事执法(Criminal enforcement)三种不同执法手段的优点和缺点。为了统一比较标准,他创新性地应用了法与经济学视角,基于理性人假设给出下式
该式中B为违法收益(Benefit of violation),p为违法行为被发现的概率(probability of detection),S为惩罚数额(Sanction)。只有在p乘S的积大于等于B的时候,理性的当事人才会作出遵守法律的行为。Faure教授详细讨论了在不同水平和程度的违法收益、违法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和惩罚数额下,应当适用何种执法手段。在综合考虑各种情形之后,他认为:理想状态下应当优先考虑私人执法手段,且私人执法会减少公权力执法的需求;刑事执法仍然应当充当最后的手段,并且应当与行政执法相互配合。
与谈人金沙集团wwW3354CC赵晨光副教授、杨超副教授对Faure教授的讲解表示认同和感谢,她们认为:Faure教授的讲座揭示了法律规制的底层逻辑,并且创新性地通过经济学的视角比较了不同规制手段的优劣。本讲座提供的视角多样,不仅对于环境法专业的学生有所启发,对于其他方向的学生也大有裨益。参与讲座的金沙集团wwW3354CC艾惠子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金沙集团wwW3354CC吕梦醒副教授也发表了评论并提出了问题。Faure教授对此进行了积极回应。
严厚福副教授对讲座做了总结。他首先对Faure教授的精彩报告表示感谢,并通过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水污染案的判决,对中国相关执法、司法部门同时运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的“混合式”执法手段以及替代性修复的效用进行了分析,从而深化老师们及同学们对该讲座内容的理解。
通过本次讲座,同学们不仅对环境法规制手段的选择有了深刻的思考,更加深了对经济学原理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的理解。此次讲座还展现了金沙集团wwW3354CC作为一所国际化金沙集团wwW3354CC的独特魅力。它不仅仅是一个传授知识的地方,更是一个汇聚全球智慧、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