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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法学博士生学术报告“气候司法的中国范式:回应型司法的构建”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24-06-14     浏览次数:

6月12日,金沙集团wwW3354CC京师法学博士生学术报告“气候司法的中国范式:回应型司法的构建”在北京师范大学昌平校区图书馆106室成功举行。



本次报告的主讲人是金沙集团wwW3354CC博士研究生刘瑞,主题为“气候司法的中国范式:回应型司法的构建”。金沙集团wwW3354CC博士研究生韩康宁担任主持人,金沙集团wwW3354CC博士研究生沈然冉、韩康宁担任与谈人,金沙集团wwW3354CC教授、博士生导师冷罗生老师受邀参加评议。

讲座伊始,主持人韩康宁介绍了参与本次报告的嘉宾、评议专家和议程,对与会嘉宾、专家和参会同学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主讲人刘瑞博士生围绕“气候司法的中国范式:回应型司法的构建”主题展开报告。报告主要内容指出:气候变化既是全球危机又是长期挑战,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是全球共识和大国竞争的焦点。气候变化诉讼的发展关涉中国“双碳”目标的实现、应对气候变化新路径的探索、全球气候治理话权的提升及企业抗气候风险能力的增强,在中国具备迫切的发展需求。但当前中国气候政策落实型司法未积极主动回应社会需求,立案难、审理难的现象客观存在。司法不足的深层次原因是立法滞后、行政保守、司法消极。回应型司法作为“独善其身”与“兼善天下”并举的有限能动司法,可对中国气候司法的不足进行修正与限制,充分发挥法院在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方面对气候变化诉讼的助推作用;同时也可回应国际气候争议,增强中国化解外来气候政治风险、参与国际气候变化司法的能力。具体而言,回应型气候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在适当能动与适度限缩之间保持理性均衡,在规则之治框架内回应气候治理纠纷;实践面相包含个案审理的司法回应和典型案例的示范宣传;能力建设要求在个人层面上需抓实法官能力提升、在机制层面上应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主题报告后,进入了与谈环节。沈然冉博士生认为该主题报告兼具学术性、规范性和逻辑性,报告就国内外气候司法发展状况进行类型化分析和探讨,在揭示中国司法模式不足深层次原因的基础上,阐释中国为什么适宜采用回应型气候司法范式,进一步构建和形塑兼容本国发展背景的气候司法中国范式,为气候司法的中国实践提出一个新的思路。韩康宁博士生结合主讲人报告的内容,从问题提出的角度,对报告的完善提出了一系列自己的见解:报告对气候司法的定义、功能阐释有待进一步清晰。报告有两大创新点,但创新点的论述深度不足,需在整理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创新点的论述。

随后,刘瑞博士生对与谈人发表的精彩见解和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回应,并表示与谈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十分中肯、细致、全面,接下来将针对报告存在的问题认真作修改完善。



报告还设置了自由讨论环节,与会嘉宾对报告人、与谈人汇报或交流的内容进行了提问,报告人和与谈人均进行了充分的解答与交流,现场氛围融洽。



评议环节,冷罗生教授对刘瑞博士生的学术报告给予充分肯定,认为当下对气候司法展开研究兼具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并从案例的选取与增加、理论基础的回顾等方面对报告的完善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刘瑞博士生表示冷罗生教授提出的意见高屋建瓴、切实可行,并表示收益匪浅,同时对冷罗生教授的悉心指导表示由衷的感谢。

最后,主持人对刘瑞博士生的精彩报告,沈然冉、韩康宁两位博士生的与谈和冷罗生教授的评议表示感谢。至此,本次论坛在热烈的氛围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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